政策法规

首页 >政策法规

第五届校工会调解委员会职责及委员产生办法

【打印】阅读次数:

第五届校工会调解委员会职责及委员产生办法

  一、工会调解委员会的职责
  (一)宣传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耐心细致做好宣传思想工作,教育教职工认真履行劳动者义务,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做遵纪守法的模范。
  (二)接待教职工来信来访,参与调查、调解学校与教职工之间产生的劳资争议。按照《工会法》和《劳动法》规定,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维护教职工合法权利。
  (三)配合学校构建和谐劳动人事关系,协调学校在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奖惩等涉及职工与学校利益之间发生的意见分歧,提出合理解决的建议。
  (四)在当事人和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参与调解家庭及职工之间的纠纷,创造团结、和睦的良好氛围。
  (五)及时向学校主要负责人反映纠纷调解情况,反映师生意见、要求和建议;对难以调处的重大、疑难、易激化纠纷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二、工会调解委员会委员的构成
  (一)工会调解委员会由三人以上单数委员组成,设主任一人,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学校负责法制工作的领导兼任,办事机构设在校工会办公室。
  (二)工会调解委员会委员由教职工代表兼任,原则上应由工会、人事处、保卫处、实验中心、后勤服务中心、思政部、学生处等部门的教职工代表组成。
  三、工会调解委员会委员条件
  (一)为人公道正派,联系群众,热心教职工调解工作,熟悉国家时事政策,具有一定法律政策水平水平,善于处理各类矛盾,具有能够及时了解和发现影响学校稳定的各种新情况、新问题的能力,具有一定的处理突发危机事件的能力。
  (二)应当有广泛的代表性和权威性,为保证调解工作的有效开展,调解委员会成员的工作年限应在十年以上。
  四、工会调解委员会委员产生办法
  由校工会委员会在本办法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的部门推荐人选中提名,报校工会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产生。
  五、工会调解委员会任期
  工会调解委员会任期同本届校工会委员会,可以连选连任。


附:
                                   第五届校工会调解委员会委员建议名单

  委员:李继康、马学成、常傲冰、罗文章、陈守聪
  主任:李继康

本篇文章共有1页 当前为第1

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