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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工会送温暖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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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送温暖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实现送温暖常态化、经常化、日常化,根据全国总工会《工会送温暖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送温暖资金是工会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竭诚服务职工群众的基本职责,筹集社会各方面资源,对职工开展帮扶困难、走访慰问的资金。
第三条  送温暖资金使用坚持规范、精准、高效、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送温暖资金与困难职工帮扶资金在对象、标准、管理等方面要有效衔接,形成层次清晰、各有侧重的梯度帮扶格局。
 
第二章 资金的来源、使用对象及标准
第五条  送温暖资金来源
1.财政拨款。各级财政拨付工会用于送温暖活动的专项资金。
2.上级工会经费补助。上级工会补助给下级工会用于送温暖活动的专项资金。
3.本级工会经费列支。各级工会在本级工会经费预算中安排用于送温暖活动的专项资金。
4.社会捐助资金。各级工会向社会募集用于送温暖活动的资金。
5.行政拨付。基层工会所在单位用行政经费、福利费补助工会开展送温暖活动的资金。
6.其他合法来源的资金。
第六条  送温暖资金的使用对象
1.因非个人意愿下岗失业、家庭收入水平明显偏低、子女教育费用负担过重等原因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职工。
2.因企业关停并转,造成停发、减发工资导致生活相对困难的职工。
3.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的职工和因公牺牲职工的家属;因重大疾病手术、住院的职工。
4.本人或家庭成员因患大病、遭受各类灾害或突发意外等情况造成生活困难的职工。
5.长期在高(低)温、高空、有毒有害等环境中和苦脏累险艰苦行业岗位上工作的一线职工。
6.发生重大灾害期间坚守抗灾一线的职工;春节期间坚守在生产一线和交通运输、电力、环卫以及直接面向群众服务的基层岗位干部职工;因组织需要长期异地工作或者服从组织安排赴外地、基层工作的派驻挂职干部职工;在重大项目、重大工程和处置重大事件中作出突出贡献的职工;在生产一线中涌现出来的先进模范人物。
第七条  送温暖的具体慰问标准由各级工会结合当地居民生活水平和物价指数等因素,科学合理制定。
(一)符合第六条第1至第3项规定的,送温暖的慰问标准每人每年不超过2000元;
(二)符合第六条第4项规定的,送温暖的慰问标准每人每年不超过2000元;符合《云南省总工会关于对因患重大疾病导致生活困难的职工实施帮扶的办法》《云南省总工会关于对因遭遇突发事件导致生活困难的职工实施帮扶的办法》相关条件的,可申请困难帮扶。
(三)符合第六条第5项、第6项规定的,送温暖的慰问标准每人每年不超过1000元。
送温暖可以通过资金和实物的方式进行慰问,其中实物慰问的价值每人每年不得超过300元,物资采购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
第八条  各级工会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走访慰问重点职工群体,可适当考虑关心关爱生活困难的离休、退休职工,慰问标准每人每年不超过1000元。
 
第三章 资金的使用及管理
第九条  送温暖活动期间,已建档的全国级、省级困难职工的帮扶慰问按照《中央财政专项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云南省工会困难职工专项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其他慰问对象应遵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送温暖资金要坚持实名制发放。通过银行卡发放的,以书面、短信等形式及时通知职工,并以银行回单、《送温暖实名制汇总表》等资料作为报销凭证;以现金形式发放的,填写《送温暖实名制慰问表》,由职工本人签字后作为报销凭证。资金使用情况须录入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送温暖管理模块备查。
第十一条  送温暖活动由各级工会权益保障部门负责管理和指导、职工服务中心(困难职工帮扶中心)负责制定送温暖活动方案,明确慰问对象和标准,征求财务部门及经审部门的意见,经同级工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同意后实施。
第十二条  各级工会要把送温暖作为常态化工作,纳入预算、决算统一管理,切实保证经费投入。要拓宽资金筹集渠道,积极争取地方政府、单位行政支持,探索与社会组织合作模式,撬动更多的社会资源参与送温暖活动。
第十三条  送温暖资金按照《工会会计制度》设置会计科目、进行会计核算,严格执行资金审批和财务支付制度。
第十四条  送温暖资金实行绩效管理,各级工会应当运用好绩效评价结果,并将其作为改进送温暖工作和安排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各级工会权益保障、财务、经审部门要加大对送温暖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经审部门要将送温暖资金纳入年度审计范围。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审计、检查,接受职工群众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用送温暖资金购买明令禁止的物品,不得发放津补贴、奖金、福利等,不得用于与规定用途无关的其它事项,不得截留、挪用、冒领,不得优亲厚友、人情帮扶、人情慰问。
第十七条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违反有关规定的问题,要及时处理。涉及违规的,进行限期整改;涉及违纪的,由纪检监察部门进行查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各州(市)总工会,省级各产业、系统、公司工会应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省总工会备案。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9年8月1日起执行,由云南省总工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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