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二级工会:
经 2024 年 4 月 1 日学校第一届工会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
通过,现将《云南中医药大学工会工作细则(试行)》印发给你
们,请遵照执行。
工会办公室
2024 年 5 月 8 日
云南中医药大学工会工作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工会工作,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事业单位工会工作条例》,
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云南中医药大学工会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工会”)
是云南省教育卫生科研工会(以下简称“省教卫科工会”)的基
层组织,是学校党委和行政联系教职工的桥梁和纽带。
第三条 校工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
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
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坚持围绕中心、服务
大局,团结动员教职工为学校建设发展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作出积极贡献。
第二章 职责任务
第四条 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
头脑,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团结引
导教职工听党话、跟党走。
第五条 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开展理想信念教
育,实施道德建设工程,深化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提高教职
工的思想觉悟、道德水准、文明素养。
第六条 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深入开展劳动
和技能竞赛,开展群众性技术创新、技能培训等活动,建设知识
型、技能型、创新型教职工队伍。
第七条 加强教职工文化建设,注重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开
展主题文化体育活动,丰富教职工精神文化生活。
第八条 加强以教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工
作,落实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第九条 做好教职工维权工作,构建和谐劳动人事关系,协调
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推动解决劳动就业、技能培训、工资报酬、
安全健康、社会保障以及职业发展、民主权益、精神文化需求
等问题。
第十条 做好服务教职工工作,协助办好教职工集体福利事
业,开展困难教职工帮扶,组织教职工参加疗休养及协助做好健
康体检,为职工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
第十一条 加强工会组织建设,建立健全有关工作制度,做好
会员的发展、接转、教育和会籍管理工作,加强对专 (兼)职工会
干部和工会积极分子的培养,深入开展 “职工之家”和 “职工
小家”创建活动。
第十二条 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管理使用好工会资产,
加强工会经费和工会资产审查审计监督工作。
第三章 组织建设
第十三条 学校工会组织设置为校工会、二级工会和工会小
组。
第十四条 校工会
(一)校工会接受学校党委和省教卫科工会的双重领导,
并以学校党委领导为主。
(二)校工会是学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校工代
会)的常设机构,每届任期五年。在工代会闭会期间,负责日
常工作。校工会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校工会可根据工作
需要设立专门工作委员会,承担工会委员会的有关工作。
(三)校工代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与教职工代表大会(以
下简称教代会)同时召开,分设届次。工代会代表实行常任制,
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四)学校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由校工代会选举
产生。校工会委员会委员为 9 人,设主席 1 人、常务副主席 1
人,主席、常务副主席由校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经费审查委
员会委员为 3 人,设主任 1 人,主任由经费审查委员会选举产
生。校女职工委员会在校工会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委员 7
人,设主任或副主任 1 人,由校工会委员会提名,在充分协商
的基础上组成。
第十五条 二级工会和工会小组
(一)二级工会由同级党组织和校工会领导。
(二)二级工会委员会委员为 3 至 7 人,设主席 1 人(由
选举部门处级干部或副高以上职称的委员兼任),由所在单位工
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选举前须征得同级党
组织和校工会同意,选举结果报校工会批准。
(三)二级工会可以处、科、室等为单位建立工会小组,
由工会小组会员直接选举产生 1 名工会小组长。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及其工作机构组成人员因各种原因变
动,应按程序补选。
(一)代表在任期内调离、退休或其他原因不能履行义务
时,代表身份自然终止。在校内调动的,视为调入部门的代表。
原选举单位的代表缺额,由校工会研究决定增补与否。
(二)校工会主席、常务副主席任期未满不得随意调动工
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事先征得校党委和省教卫科工会同
意。在调离工会工作岗位、退休时应及时补选。
(三)校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女职工委员会的
委员,在任期内调离、退休或其他原因不能履行义务时应及时
补选。
第四章 会员
第十七条 凡我校编制内教职工和编外符合会员条件的职
工可自愿申请经批准后加入工会,履行会员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工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要求撤换
或者罢免不称职的工会工作人员。
(三)对国家和社会生活问题及本单位工作提出批评与建
议,要求工会组织向有关方面如实反映。
(四)在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要求工会给予保护。
(五)工会提供的文化、教育、体育、旅游、疗休养、互
助保障、生活救助、法律服务、就业服务等优惠待遇;工会给
予的各种奖励。
(六)在工会会议和工会媒体上,参加关于工会工作和职
工关心问题的讨论。
第十九条 会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学习政治、经济、文化、法律、科学、技术和工会基本知识等。
(二)积极参加民主管理,努力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立
足本职岗位建功立业。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
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恪守社会主义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
个人品德,遵守劳动纪律。
(四)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向危害
国家、社会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五)维护中国工人阶级和工会组织的团结统一,发扬阶
级友爱,搞好互助互济。
(六)遵守工会章程,执行工会决议,参加工会活动,按
月交纳会费。
第二十条
对不执行工会决议、违反工会章程的会员,给
予教育批评。对严重违法犯罪并受到刑事处分的会员,开除会
籍,须经二级工会讨论,提出意见,由校工会决定,报上一级
工会备案。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经工会全委会通过后实施。《云南中医
学院工会工作条例》(云中党字【2016】5 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校工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