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修订)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新修订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高等学校财务制度》、云南省教育厅财政厅新制定的《云南省高等学校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云南中医学院财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学校职工福利基金的计提、管理、使用等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职工福利基金在学校开展职工福利工作中的作用,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职工福利基金是指按照当年非财政补助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单位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第三条 职工福利基金的管理使用应当遵循“先提后用、收支平衡、专款专用”的原则,使用不得超出基金规模,年末结余的职工福利基金可结转以后年度使用。
第四条 学校职工福利基金按照非财政补助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具体提取比例按《云南中医学院财务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学校职工福利基金由计划财务处负责于每年末按照规定提取。
第六条 学校职工福利基金原则上主要用于单位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
第七条 职工福利基金按照以下规定管理使用:
(一)每年初,计划财务处将年初职工福利基金余额通知学校工会福利委员会,作为本年度执行控制数,由学校工会福利委员制订本年度职工福利基金使用计划,经学校工会委员会讨论后,报学校党委会审定执行。
(二)列入年度资金使用计划的项目,视同预算内经费,经费使用及报销审批按照《云南中医学院财务管理办法》的规定,由学校工会福利委员会审批后报销。
(三)未列入资金使用计划的项目经费视同预算外经费,由学校工会福利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提出申请,计划财务处签署意见后,按以下规定报批后执行:
1、5万元(含5万元)以内的,报学校工会主席审批,并向学校党委会通报;
2、5万元以上的,经学校工会主席签署意见后,提交学校党委会审批。
第八条 学校工会福利委员会应对职工福利基金的使用情况定期向学校教代会报告。
第九条 国家或上级部门今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本修订规定自201 4年1月1日起施行,原《云南中医学院职工福利基金管理暂行规定》(云中院字[2012]39号)同时废止,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