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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企业工会工作条例》的思考

发布日期:2014-06-16 浏览量:

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落实《企业工会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不断加强企业工会工作,是摆在工会组织尤其是企业工会面前重要而又迫切的任务。工会组织要充分认识加强企业工会工作重要性和艰巨性,切实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推进《条例》在企业工会的贯彻落实,是广大工会工作者需要认真思考的问题。

对照贯彻《条例》的规定和要求,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非公企业特别是一些私营小企业组建工会难度很大。企业主缺乏对工会这一组织的基本认识,很多企业主对组建工会的重要性认识不够,组建工会的意识不强,积极性不高。

二是企业经营状况、管理状况影响着工会活动的开展、作用的发挥。一些经营状况不佳的企业,工会组织开展活动比较少,有的甚至处于瘫痪状态,此类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往往更容易受到侵害。一些从“家庭作坊式”发展起来的企业,由于企业主的管理理念、管理水平的限制,工会组织一时间很难发挥应有的作用。

三是工会规范化建设还不尽如人意。一些非公企业,尤其是规模小、职工人数少、业主“人本”理念欠缺的非公企业以及以村、行业、联合等形式组建的工会,职工之家建设很难达到“八有”规范化要求。有的工会组织建立起来,没有制度,没有账户,没有经费,有的甚至就是挂牌的“空壳工会”。

四是一些企业尤其是非公企业工会主席的作用发挥不明显。主要的原因是工会干部与业主存在雇佣关系、任职不稳定,工会干部兼职化情况相当突出,导致一些工会主席不能很好的组织职工开展活动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企业民主管理制度不能很好的加以建立和完善,影响工会作用的发挥。

五是企业行政对工会工作的重视和支持还不够。这几年企业行政对工会工作的支持力度在逐步提高,但有些企业与《条例》的要求还有差距。比如,没有按规定配备工会专职工作人员;没有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没有按时拨交工会经费,且没有设立独立的银行账户;没有建立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等。

企业工会工作的原则是“促进企业发展,维护职工权益”。这一原则内涵丰富,统领当前工会工作的中心,准确把握好这一原则,对指导企业工会履行维权基本职责,做好工会各项工作至关重要。

一是“原则”明确了企业工会维权的正确方向。工会工作必须紧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具体到企业,工会工作就必须坚持在发展中维权。

二是“原则”要求企业工会切实做到科学维权。既要促进企业发展,又要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就应当采取劳资双方平等协商、利益分配共议共决的形式,把维权工作纳入法制轨道,不断加强劳动关系机制建设,抓住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工资平等协商谈判和以职代会为基本形式的职工民主管理等制度,切实维护好企业职工的劳动收益、民主权利、精神文化需求等各项权益。同时,建立健全企业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制度、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制度、劳动争议预警和调处制度等,把劳资矛盾尽量化解在基层,保持职工队伍的团结和企业的稳定,建立起规范有序、和谐稳定的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

三是“原则”有利于企业工会工作得到包括企业主在内的社会各方面的理解和支持,为企业工会工作创造更为有利的外部环境,实现企业与职工效益共创、利益共享、互利双赢。

实践表明,随着企业组织形式、职工劳动关系的多样化、复杂化,企业工会主席产生机制也要与时俱进,不断创新,才能适应企业工会工作的需要,才能切实发挥企业工会主席的作用。

一方面,民主选举是企业工会主席产生机制的核心所在,要切实通过不断加强制度建设以保障、完善企业工会的民主选举,严格按照民主选举的原则产生企业工会主席,把选择权、决定权交给广大职工会员,最大限度地体现会员的愿望,强化会员在工会组织中的主体地位和作用。

另一方面,企业工会主席的产生机制要适应目前企业组织形式多样化、职工劳动关系雇佣化这一实际,努力创新不同形式的产生机制。如在非公有制企业,鉴于劳动关系双方的雇佣性,企业工会主席可以尝试采用社会招聘、上级工会选派与民主直接选举相结合的创新机制产生,由上级工会推荐招聘或选派的工会主席人选到企业开展工会工作,经民主程序担任工会主席后,其工资由上级工会支付。这种企业工会主席产生机制,能够使企业工会主席摆脱劳动关系双方雇佣性的束缚,坚持对职工和上级工会负责,放开手脚履行工会维权职责。

《条例》提出企业工会帮助和指导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等各项维权机制建设的规定,是企业工会协调劳动关系的重要依据和手段,是企业工会维权必须紧紧牵住的“牛鼻子”。

在目前情况下,各级工会应以非公有制企业为重点,以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为职工维权的突破口,切实提高平等协商集体合同的实效性,确保职工合法权益得到最大的维护,这是工会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方面可以大有作为的一个切入点。在切实提高平等协商集体合同的实效性方面应把握好三个环节:一是集体合同草案等涉及到职工的重大切身利益的方案必须要在职工代表大会上通过;二是要强化工会与企业的平等地位。在法律上企业工会与企业具有平等地位,工会主席和企业主分别是双方的法定代表人,这是劳资双方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基础和前提;三是不断提高工会参与平等协商的能力。这要求企业工会主席要具有进行平等协商必需的法律法规、经济管理、生产经营等知识以及一定的谈判能力和技巧。

企业工会要适应新时期企业工会工作,应切实转变运行机制和活动方式,树立职工“受益不受益、满意不满意、认可不认可”的理念,坚持和健全内部民主制度,提高职工对工会工作的支持率、参与率。

一方面要切实加强制度建设,推进企业工会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要根据企业和职工的特点与需求,不断创新工作机制和制度,增强企业工会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切实落实会员(代表)大会制度、按时换届选举制度、工会主席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制度等,推进企业工会的群众化、民主化。进一步完善“职工之家”、“双爱双评”等活动的工作制度,进一步规范各项活动办法和改进评比方式,通过开展各项富有成效的活动,不断增强企业工会的吸引力、凝聚力。一方面及时将创新成果加以提炼总结,形成面上的工作制度加以推广,推动企业工会各个方面的建设不断得到深化。

面对企业工会职能拓展,任务加重,难度加大的现实,要做好企业工会工作,切实履行职责,企业工会干部必须提高自身素质,不断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

新时期加强工会干部队伍建设,一是着重建立健全多形式、多层次的企业工会干部教育培训制度。当前要把《条例》纳入广大企业工会干部培训的重要内容,同时,加强劳动法律法规、工会理论、业务知识等方面的培训,以提高企业工会干部的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提高协调劳动关系和做好职工工作的能力。二是尝试、探索企业工会主席职业化的模式,逐步推广企业工会主席直接选举,激励企业工会干部更好地履行职责。三是加强企业工会干部作风建设,牢固树立职工观念和服务意识,使工会组织扎根于职工之中,使广大企业工会干部真正成为组织动员职工的能手、协调劳动关系的行家、关心服务职工的模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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